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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有待完善(一)
发布时间:2013-6-21 10:19:11
目前登记立法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提高软件登记立法层级。软件登记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有所体现。涉及软件登记的性质、登记种类和登记效力等基本内容应该由著作权法直接规定;明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软件登记机构的关系。目前国家版权局作为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并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登记机构。但根据国家版权局的三定方案,软件登记的职能已经移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又仍然使用国家版权局的名义开展软件登记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予以明确;合理划分软件登记种类。
目前软件著作权登记中,软件登记申请人既可以是原始著作权人,也可以是通过继承、承受和转让取得权利的著作权人。而软件转让又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两种登记类别之间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复;明确软件登记事项。现行的“软件条例”和“登记办法”都没有明确软件登记的具体内容。目前软件登记申请表和登记证书的内容,如著作权人姓名、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等,均由登记机构根据实践中申请人需求确定。这些本应当由登记立法规定;明确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效力。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 索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