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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有待完善(二)
发布时间:2013-7-12 9:48:41
      按照现行的“软件条例”规定了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软让合同可以登记,但是没有规定登记的效力。这不足以反映规定此类登记的意义和作用。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软让合同登记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多重专有许可或多重转让,解决软件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无法以标的物的转移作为权利变动的难题,为发生多重专有许可和转让时提供判断是否有效的标准,以保护被许可人和受让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迫切需要改变目前软件鉴别材料的交存方式。按照现行的“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登记应当交存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一般情况下,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但在实践中,随着软件程序编写和开发方式的改变,这些材料早已起不到用来区分软件之间的差别的作用,同样也起不到在诉讼中的证据作用。而申请人为准备这些材料需要进行打印或复印,费工费力,登记机构为了保存和管理大量的纸介质材料,需要不断地进行投入。因此,应当改变目前这种交存方式,将提交鉴别材料改为由申请人交存数字化介质的软件样本。这样,既能使软件样本真正能够起到证据作用,又便于申请人提交和登记机构保存。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 索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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