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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13-11-13 9:20:56
一、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开具《受理通知书》。异议人直接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直接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异议人;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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