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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11-13 9:28:42
可申请专利的对象:
(一) 根据中国的专利法,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可申请专利的对象就包括了产品和方法两个大类。同时,不论是属于那类,该专利申请都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并不需要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只要它能够符合专利申请所要求的条件(见下节),就可以提出专利申请。
根据中国的专利法,以下各项是不能授予专利的,即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包括其生产方法)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其中,第1、3、4项都与生物技术领域有或多或少的联系。
(二)就生物技术领域,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存在于自然界的天然化合物本身、存在于人体内的天然基因或蛋白等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但是从自然界中分离或从体内分离出来,并且在药物制剂、放映分析或其他应用领域有用的生物物质、基因或蛋白则可以申请专利。因为前者仅仅是一种发现,不是我国专利权的对象。
2、生物物质、基因或蛋白等可以就其所具有的医疗方面的用途申请专利,但是在申请时,不能将发明的技术方案描述为一种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因为后者是被排除在专利对象之外的。
如:发现某种物质A对治疗B病有很好的疗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写为:“一种用物质A制备治疗B病的药物的方法”就可能得到授权,但如果写为:“一种用物质A治疗B病的方法”就肯定会被驳回。
但是在美国,一项有关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这一点与我国及欧洲的做法均不相同。
3、动物和植物品种是不能获得专利的,但制备某种动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申请专利。此外,与动植物有所区别,微生物品种和制备方法是都可以申请专利的。
4、对于已知的生物物质,不论其是否受专利保护,只要另外的发明人发现了这种生物物质的新的应用,他仍然可以就这一新用途申请方法专利。
(三)有关基因专利
基因专利与基因研究相对应,可分为基本专利、功能专利、药物专利和生产工艺专利四种。美国将基因专利申请的审批放宽到基因研究的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间,只要对基因克隆、测序及分析后指出其功能,便可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需具备的实质要件
(一) 一项专利申请,必须符合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的要件,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实质方面的要件主要是要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必须是在其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如口头表述)为公众所知,此外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在先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该发明与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发明人必须证明其发明有实际的用途,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 在生物领域,对某种物质而言,所谓新颖性是指:A、对于以一种物质为发明点的申请来说,要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已有的文献所提供的内容不能制造或分离出该申请中所涉及的物质。B、对于以一种物质的用途为发明点的申请来说,无论该物质是否已知,只要该用途是全新的,即可满足此项条件。
在生物领域,对某种物质而言,所谓创造性是指:A、一种物质与已知的物质在结构上不接近,而且该物质具有一定的用途;B、一种物质与已知的物质虽然在结构上相近,但却有意想不到的用途或效果;C、在一种已知物质上发现了不能从其组成或结构上显而易见得出的新性能,而且该性能决定的新用途可以提供良好的效果;D、一种新物质,其用途不能从与其结构或组成相近似的已知物质预见,且该用途有良好的效果。
在生物领域,所谓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可再现的。诸如:通过诱变产生某种新物质的方法,如果该诱变条件下是一种随机突变,很难重复再现,则这种方法就不能获得专利;但如果在申请中给出了足够的证据证实此诱变条件下一定可以得到该种物质,则可能获得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