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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后续程序看医药与化工领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4-1-8 17:11:41
警惕术语缺少定义所导致的“不清楚”问题
2001 年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1 款(2008 年专利法中成为第 26 条第 4 款)历来是审查实践中被引用最多的条款之一。在医药与化工领域,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尤其突出。在我们所统计的 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6 月间的 631 件医药化工类专利申请里,审查意见中出现基于“不清楚”问题的反对意见的高达 398 件,占比约为 63%,是各种实质性审查条款中出现频率最高的。
常见的“不清楚”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中使用模糊表述,例如“大约”、“基本上”、“衍生物”;术语缺少定义,例如“樟脑提取物”、“母液”;缩写形式含义不确定,例如 THF(可指四氢呋喃或四氢叶酸)、PHA(可指聚羟基脂肪酸酯或植物凝集素);百分数缺少单位;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表述不一致;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并列等。
在实践中,大多数“不清楚”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或者进行意见陈述得以克服;但是,有些“不清楚”问题则是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没有办法挽救,严重时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大缩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案例2
权利要求中提到关键物质“低级醇”。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该术语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令人遗憾的是,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低级醇”的定义,而在不同的词典中,其定义各不相同,可以指 C1-C4 的醇,也可以指C1-C6 的醇,没有公认的确定含义。最后申请人只能根据实施例中的记载将其限定为“乙醇”。这使得专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基本上失去了市场价值。
案例3
权利要求涉及一种具有血管舒缓素生成抑制活性的兔皮,其具有大于或等于0.5iu/g 的 SART 活性。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指出说明书中没有给出“SART 活性”的定义,也没有给出测定“SART 活性”的方法。虽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还给出了“SART活性”的单位“iu/g”,但是,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对“iu/g”进行定义或者解释,专利权人亦承认“iu/g”是一个自定义的单位。因此,复审委认为“iu/g”和“SART 活性”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因而说明书对于“SART 活性”的公开不充分,并最终判定该权利要求无效。
案例4
权利要求 1 涉及一种包衣食品,其中糖浆的干物质包含 0.7-1.5%重量的 DP4。此处的简写“DP 4”是本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核心特征,但是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定义或者解释,也没有给出全称,自始至终使用的是该简写形式。在复审过程中,审查员举证证明该术语含义不唯一,文献中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因此认定该术语不清楚,并导致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
我们注意到,许多严重的“不清楚”问题都是由于术语含义不明确导致的,而且在申请文件提交之后,往往很难进行补救。因此,在新申请撰写阶段避免出现此类问题就显得相当重要。我们有如下建议:
(1)在权利要求书初步定稿以后,对照权项的用语对说明书进行再次核对,确保权项中出现的核心术语或者可能有争议的术语在说明书中均有清楚的定义或者解释。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通过“例如”、“优选”等表述进行多层次的定义。
例如,上文的案例 2 中,说明书里可以限定“低级醇”指的是含有 1-6 个碳原子的醇,优选含有 1-4 个碳原子的醇。如果审查员因为支持性等原因反对含有 5 个碳原子的醇,那么还有机会将权项中的术语“低级醇”修改为“C1-C4 醇”。
(2)谨慎使用简写。如果确有必要使用简写,最好在说明书中给出中文全称、外文原名或者参考文献等,防止出现含义不确定的问题。
(3)对术语的定义要谨慎进行,确保定义准确无误。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9 年司法解释第 3 条确定了“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的原则,规定在侵权诉讼时,法院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以该特别界定为准。
这一原则明确了内部证据(说明书、附图、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始终是判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优先参考对象,只有在无法根据内部证据理解权利要求内容时,才应采用外部证据(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专家证言等)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原则赋予了申请人自由定义术语的权利。当说明书中给出的定义与该术语的通常含义不同时,以说明书的定义为准。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因为这与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给予申请人的自由度更大,即使是本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申请人也可以在说明书中赋予其特殊含义。但与此同时,如果说明书中的定义出现了错误,那么申请人也将失去援引其公知含义的机会。因此,对于术语的定义一定要谨慎进行,确保有关内容准确无误。
作者 邰红 程淼
摘自 《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业务经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