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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五问五答
发布时间:2018/6/7 9:24:34
1.PCT 申请的分案超范围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PCT 申请包括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依照细则四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分案,分案申请以母案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作为审查基础,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在实质审查中,对于以外文公布的国际申请,针对中文译文进行审查,一般不需核对原文,但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2.PCT 国际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的审查意见,对中国无效宣告审查程序有何影响?
答:PCT 申请的同族专利是基于PCT 国际专利申请,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地区间专利组织多次申请、多次公布或者批准的内容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一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是一种专利确权审查,在中国适用中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PCT 申请的同族专利的审查意见对在我国启动的无效程序不具有约束力,仅供合议组参考。
3. 对译文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4. 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否一定举行口头审理,对于口头审理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答: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相关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5.无效程序中补充证据的期限如何?
答: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补充证据;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予考虑:针对专利权人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的证据、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