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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5]10号)、《浙江省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精神,按照《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9]57号)、《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市管[2019]16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和保护机制。要把知识产权强企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质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采用认定和复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认定工作
第四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申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
在杭州市商事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企业均可申请。
第六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工作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和人才培养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下列情形视同专利折算得分: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每件20分、银奖每件15分、优秀奖每件10分;产品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每件15分、优秀奖每件10分;产品参加“市长杯”高价值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大赛获得金奖每件15分、银奖每件10分、铜奖每件6分、优秀奖每件3分;海外专利维权胜诉或调解成功案件每件15分。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制定知识产权年度培训计划并实施,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第七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除满足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已经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2.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或专利产品销售额3000万以上且占上年度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3.企业为已认定或复核通过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其中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23分以上(含23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6项。
第三章复核工作
第八条
对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依据复核结果,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取消其资格;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取消其资格,但如符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授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分以上(含15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6项。
第十一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近三年累计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23分以上(含23分)。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6项。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须按照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或复核通知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完整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认定和复核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由技术、经济、专利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名单,经网上公示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认定和复核通过的名单。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倾斜资源,对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以及保护等方面优先支持,并将其作为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和示范企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景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和铭牌,纳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合并、分立或移址的,应向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需要保留“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