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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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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歇式预发机”浙江专利申请无效案之一
发布时间:2013-6-5 16:54:44
决定号:第9164号                          决定日:2006年12月19日
发明创造名称:间歇式预发机                 国际分类号:B29C44/44
无效请求人: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代理)
专利权人:杭州方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号:200320126066.2
申请日:2003年11月21日授权公告日:2005年1月5日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不是,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月5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1日、名称为“间隙式预发机”的20032012606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杭州方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间歇式预发机,电脑控制箱、上料装置、蒸汽管路装置、出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料装置与电子称重装置连接,电子称重装置与搅拌桶连接,搅拌桶体与出料装置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间歇式预发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子称重装置由光电料位开关、快慢放汽缸、称重斗和放料阀组成,称重斗上设有三点式均布称重传感仪。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间歇式预发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搅拌桶体由中空的桶体、上下轴承座、连轴器、搅拌电机组;桶体内有穿过中心的搅拌主轴、搅拌主轴上排列有若干个与桶壁连接的搅拌杆子、若干个固定杆子。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间隙式预发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搅拌桶体底部设有搅拌刮板。”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富阳东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2月5日相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81年3月11日的日本专利文献JP56-25424A,复印件共4页;
    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并且能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是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06年3月6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的证据:
    附件3:附件1的中文译文,共6页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新颖性
    将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中的电脑控制箱已被附件1的程控器14公开,上料装置已被附件1的空气输送装置1公开,蒸汽管路装置已被附件1的进汽阀12及相应管路公开,出料装置已被附件1的自动排放阀15公开,搅拌桶体已被附件1中的发泡槽6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料装置与电子称重装置连接,电子称重装置与搅拌桶体连接,即作为原料称量装置的电子称重装置连有上料装置和搅拌桶体,而附件1是输送装置与容积式计量器连接,容积式计量器与发泡槽连接,即作为原料称量装置的容积式计量器连有输送装置和发泡槽,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电子称重装置,而附件1采用的式容积式计量器。
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采用的称量装置不同,两者是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附件1的实施例1-4以及表1的试验结构可以看出,对于可发性聚苯乙烯,即预发泡原料透料量的计量是以其重量计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想到采用电子称重装置等重量计量装置对该材料进行称量是显而易见的并且采用电子称重装置对可发性聚苯乙烯进行计量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中空的桶体已经被附件1的发泡槽6公开,搅拌电机组已经被附件1的搅拌电机7公开,搅拌主轴可以从附件1的图1明显看出,即附件1中搅拌电机7下面的主轴,搅拌杆子已经被附件1中的回转叶轮8公开,固定杆子已经被附件1中的固定杆9公开,而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上下轴承座和连轴器这两个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并没有被明确公开,然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轴承座和连轴器将搅拌电机与搅拌主轴相连并将动力传递给搅拌主轴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可以得出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作者或来源:    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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