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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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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实质支持的本质及其判断方法
发布时间:2013-7-18 9:33:29
  针对名称为“一种聚氨酯胶粘剂”的第00105757.X号发明专利权,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4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上述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第1-4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聚氨酯胶粘剂,其是由主剂和固化剂组成的双组分胶粘剂,其特征在于主剂和固化剂的重量比为:主剂:固化剂=100∶1-10;所述主剂的组成及其以组成成分总重量之和为100的重量百分含量为:聚氨酯预聚物(羟值为5-60mg KOH /g) 10-80%,SBS热塑性弹性体0-50%,有机溶剂10-85%;所述的固化剂为异氰酸根值为5-12%的、甲苯二异氰酸酯与多元醇按 [NCO]/[OH] <2的比例反应的加成物,而且游离TDI含量不大于0.1%;有机溶剂为酯类、酮类、芳香烃类溶剂中的一种或几种。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了6份现有技术证据,计算了说明书实施例的聚氨酯胶粘剂组成成分,据此认为,实施例固化剂的异氰酸根值均未落入权利要求书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数值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双组份聚氨酯胶粘剂对固化剂异氰酸根值的一般要求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描述一致,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则认为:涉案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聚氨酯胶粘剂在用于含镀铝膜结构的复合膜时剥离强度急剧下降的缺点,预期所述配方的聚氨酯胶粘剂在用于镀铝膜结构的复合膜时粘接性能好、剥离强度高。说明书以实例一至实例四来说明制备聚氨酯胶粘剂的方法,以及证明所制备的聚氨酯胶粘剂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获得预期的效果,即在用于镀铝膜结构的复合膜时剥离强度等于或稍大于3.0N/15mm,而采用相同工艺的市售胶粘剂剥离强度却只有0.7-0.8N/15mm。然而,剥离强度合乎应用要求的实例一至实例四中,固化剂异氰酸根值为13.5%或12.8%,显然,该数值不在权利要求1概括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范围(即5-12%)之内。
  权利要求1-4的双组分聚氨酯胶粘剂是由含端羟基的主剂和含端异氰酸酯基的固化剂组成。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固化剂异氰酸根值的一般要求,同样也知晓对固化剂的异氰酸根值进行调节是调整聚氨酯胶粘剂配方的手段之一。但是基材不同、应用领域和应用环境不同,往往对聚氨酯胶粘剂的性能要求也不同,相应地配方设计也相差甚远。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证据证明影响此类双组分聚氨酯胶粘剂的粘接性能和复合膜剥离强度的因素主要在于所得聚氨酯固化物的化学结构,从配方上看,当含羟基的组分和固化剂组分确定时,聚氨酯中固化剂组分的含量、含羟基组分的含量以及固化剂异氰酸根值、含羟基组分羟值对于所得聚氨酯胶粘剂的内聚强度和粘接强度至关重要。因此,涉案专利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和预期技术效果的产生与主剂羟值、固化剂异氰酸根值以及主剂与固化剂的配比密切相关。由于固化剂异氰酸根值范围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聚氨酯固化物的性能,当权利要求1的聚氨酯胶粘剂中固化剂异氰酸根值低于12%甚至趋向于下限5%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给出的全部信息,即使结合该领域普通知识,也不能确定所得聚氨酯胶粘剂在用于镀铝膜基材结构的复合膜时还能够获得合乎要求的高剥离强度。也就是说,在将说明书实例一至实例四记载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扩展到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数值范围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由此获得的聚氨酯胶粘剂在用于镀铝膜基材结构的复合膜时所达到的效果。故权利要求1对于固化剂异氰酸根值的概括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均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
  案例评析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中,除了对保护主题的要求和对专利性(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涉及到专利申请人义务的条件,即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要求保护的发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实践中,申请人撰写的权利要求不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的,另一种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的。不论直接得到还是概括得出,究其本质,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不仅仅是指权利要求在形式上与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的文字描述一致,更核心的是指权利要求必须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完整的记载,达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否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将由于未能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而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第二,在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进行权利要求的概括时,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恰当、合理,使其限定的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即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的内容。所谓恰当、合理的概括可以理解为,一项权利要求的概括既不会窄到使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公开其发明而应当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也不会宽到超出发明公开的范围,使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当得利。
  作为概括得出的情形之一,本案成功解决了两个问题,其一,说明书记载有与权利要求文字描述完全一致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范围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就得到了说明书的实质支持;其二,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恰当、合理,能够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本案对此给出了很好的启示。
  本案讨论了权利要求中固化剂异氰酸根值范围特征的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合议组抓住发明核心,紧扣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对聚氨酯胶粘剂的配方进行调整以使其具有高剥离强度而适应于镀铝膜结构的复合膜,从给出了剥离强度实验数据的实例一至四的聚氨酯胶粘剂入手,分析了当聚氨酯胶粘剂的应用领域和应用环境是用于镀铝膜结构的复合膜,且聚氨酯中含羟基组分及其含量、含羟基组分的羟值、固化剂组分及其含量被确定为实例一至四的范围时,将固化剂异氰酸根值选择为13.8%或12.5%,可以获得预期的高剥离强度,解决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说明书实例一至四的方案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但是权利要求1-4概括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范围5-12%却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排除在外。那么,将固化剂异氰酸根值概括为5-12%的权利要求1-4的方案能否解决涉案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效果呢?或者说,将固化剂异氰酸根值概括为5-12%的权利要求1-4是否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其技术效果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对此,合议组进一步结合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来加以判断。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是,聚氨酯配方的调整中,当含羟基组分和固化剂组分确定时,固化剂组分的含量、含羟基组分的含量、固化剂组分的异氰酸根值、含羟基组分的羟值的选择均会极大地影响所得聚氨酯胶粘剂的内聚强度和粘接强度,从而决定了其剥离强度之高低。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当固化剂异氰酸根值趋向于下限5%时,所得聚氨酯胶粘剂在用于镀铝膜基材结构的复合膜时还能够获得合乎要求的高剥离强度。换言之,在将实例一至四中的固化剂异氰酸根值13.5%或12.8%扩展至权利要求1-4概括的5-12%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权利要求1-4概括的所有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得出结论,权利要求1对于固化剂异氰酸根值的概括包含了申请人推测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实质支持的一般方法,是将说明书记载的充分公开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概括的范围时,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所给出的全部信息即使结合所属领域的普通知识,都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权利要求概括的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至此还可以发现,导致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要求撰写不当,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游离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之外。客观地说,说明书实施例制备的聚氨酯胶粘剂在用于镀铝膜结构的复合膜时剥离强度高,很可能构成一项应用价值高、市场前景不错的发明,但遗憾的是,实施例的聚氨酯胶粘剂方案并未写入权利要求书中,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些在说明书中提到的、未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知识产权报 作者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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