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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关于“说明书为依据”
发布时间:2014-1-9 10:52:56
在专利代理与审查的过程中,作为代理人的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发来OA,根据专利法26条4款而对该专利申请指出了缺陷,指出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以及不清楚的问题。根据多年的不成熟的代理经验,我们将在代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关于26条4款“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稍作解释,以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与参考。小代我文笔不好,阐述不周之处,还请多多包涵。
专利法26条4款规定到: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该法条,审查指南中解释到,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得到”是指权利要求没有从说明书中扩展,其范围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质上一致;可以是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是从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惟一得出的技术方案;
“概括得出”是指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以及以说明书的内容为起点进行合理的扩展后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共同构成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碰到以下几个问题:
1. 如何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多年的代理经验,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总体原则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其中:
公开的范围=“记载的”范围+“能够概括出的”范围。
其具体要求为:通过参照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26条4款规定到: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该法条,审查指南中解释到,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得到”是指权利要求没有从说明书中扩展,其范围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质上一致;可以是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是从说明书中直接记载的技术方案惟一得出的技术方案;
“概括得出”是指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以及以说明书的内容为起点进行合理的扩展后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共同构成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碰到以下几个问题:
1. 如何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多年的代理经验,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总体原则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其中:
公开的范围=“记载的”范围+“能够概括出的”范围。
其具体要求为:通过参照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得到”的技术方案——是否得到支持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则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判断是否合理
所谓合理,就是指: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换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且这些方式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而不合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所有内容,通过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
②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③无法产生预期技术效果或其效果难于确定的技术方案。
2. 采用上位概念概括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是否会被判定为不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念概括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支持性实例:
1、一种成膜溶液,包括:
-10%至20%的尿素,
-5%至15%的成膜聚合物,
-45%至65%的极性溶剂,
-1%至20%的共溶剂,
-0.01%至5%的增塑剂,选自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柠檬酸三乙酯、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柠檬酸乙酰基三乙酯或聚乙二醇,和
-加水至100%。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一个或多个实现发明的方式,则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判断是否合理
所谓合理,就是指: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涵盖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换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且这些方式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而不合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施方式的基础上,结合说明书记载的所有内容,通过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能实施的技术方案;
②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③无法产生预期技术效果或其效果难于确定的技术方案。
2. 采用上位概念概括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是否会被判定为不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念概括或并列选择方式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支持性实例:
1、一种成膜溶液,包括:
-10%至20%的尿素,
-5%至15%的成膜聚合物,
-45%至65%的极性溶剂,
-1%至20%的共溶剂,
-0.01%至5%的增塑剂,选自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柠檬酸三乙酯、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柠檬酸乙酰基三乙酯或聚乙二醇,和
-加水至100%。
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验证了含有某几种特定种类的成膜聚合物,极性溶剂以及共溶剂的成膜溶液能够具有相应的治疗效果。并且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皮肤病外用溶液的锁水、渗透效果对其疗效高低的影响至关重要,因而成膜材料及溶剂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药物组合物的锁水、渗透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成膜聚合物、极性溶剂以及共溶剂的种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能用于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撑,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4款的规定。
分析:在权利要求1中,只对增塑剂的种类进行了限定,而并未其他成分进行进一步的限定,造成了保护范围过大。并且由于其他成分也要起到锁水、渗透的作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判断出所有的“成膜聚合物”、“极性溶剂”以及“共溶剂”都能够起到锁水、渗透的作用,因此并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4款的规定。
根据审查员的意见,我们对该权利要求进行了如下的修改:
1、一种成膜溶液,包括:
-10%至20%的尿素,
-5%至15%的成膜聚合物,所述成膜聚合物选自尤特奇E100、尤特奇RL/RS、尤特奇L100、尤特奇S100或尤特奇L100-55,
-45%至65%的极性溶剂,
-1%至20%的共溶剂,所述共溶剂是选自丙二醇、甘油、山梨醇和聚乙二醇200,
-0.01%至5%的增塑剂,选自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柠檬酸三乙酯、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柠檬酸乙酰基三乙酯或聚乙二醇,和
-加水至100%。
如此修改,将成膜聚合物以及共溶剂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将其限定在几种特有的能够锁水并且有渗透作用的成分中,说明书的内容有效地支持了权利要求,并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通过修改,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4款的要求,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分析:在权利要求1中,只对增塑剂的种类进行了限定,而并未其他成分进行进一步的限定,造成了保护范围过大。并且由于其他成分也要起到锁水、渗透的作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判断出所有的“成膜聚合物”、“极性溶剂”以及“共溶剂”都能够起到锁水、渗透的作用,因此并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4款的规定。
根据审查员的意见,我们对该权利要求进行了如下的修改:
1、一种成膜溶液,包括:
-10%至20%的尿素,
-5%至15%的成膜聚合物,所述成膜聚合物选自尤特奇E100、尤特奇RL/RS、尤特奇L100、尤特奇S100或尤特奇L100-55,
-45%至65%的极性溶剂,
-1%至20%的共溶剂,所述共溶剂是选自丙二醇、甘油、山梨醇和聚乙二醇200,
-0.01%至5%的增塑剂,选自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柠檬酸三乙酯、癸二酸二丁酯、癸二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柠檬酸乙酰基三乙酯或聚乙二醇,和
-加水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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