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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人:朱玲
被请求人:赵振华(委托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代理)
专利号:201230049925.7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2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笔(503-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1230049925.7,申请日为2012年3月7日,专利权人为赵振华下称被请求人)。
本专利对比文件为:
2、201030296190.9号名称为“笔(葡萄)”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2)。
3、201030296187.7号名称为“笔(樱桃)”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3)。
4、201030296189.6号名称为“笔(桔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4)。
5、200430009884.4号名称为“圆珠笔(泽峰1)”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5)。
6、201030109063.3号名称为“修正笔(8538)”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6)。
7、02329485.X号名称为“一边有笔夹的双头笔”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7)。
决定的理由:
1、关于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之间不同点的划分。
(1)产品的整体组成和设计构思不同;
(2)笔后部的笔帽设计视觉不同;
(3)笔中部的笔杆形状不同;
(4)笔前部具有特定的笔盖及形状设计;
(5)笔盖与笔杆具有匹配的过渡设计。
2、关于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5、6、7之间的组合比对。
(1)本案专利宇对比文件1的比对:
本案专利为双头笔,两头分别为笔帽和笔盖,中部为笔杆;其中:笔后部的笔帽为半透明状,能清楚地看出其中的笔头和插接部,而笔盖是不透明状;笔杆形状从后往前为圆形向三角柱形的融合过渡,其三角柱形的外轮廓要明显大于圆形直径,使得笔杆的前部与笔后部的笔帽在大小上相互对应并在视觉上更匹配,更富有美感,线条清晰柔和,且过渡自然;同时,笔盖后部的三角柱形与笔杆前部的三角柱形匹配过渡,形成一个产品的整体,其设计新颖,具有创造性。
而对比文件1的组成为单头笔,它按照传统的前部笔头、中部笔杆和换芯后部组成;其中:前部笔头无笔盖,中部笔杆其直径大小相同,笔后部没有笔帽,且其换芯后部是不透明的,从整体上给人一种从后往前逐渐变小的视觉感受。
(2)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5、6、7之间的组合比对:
结合本案,在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设计的前提下,对比文件5是整个笔杆和换芯后部均为三角形,没有任何过渡,无法将两者进行简单的组合,也不能替换,不存在结合其实,具有明显区别。
对比文件6是一种修正笔,其形状为圆形,它与本案专利的形状、使用目的及设计构思均不同,两者虽然在同一大类中,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不符合现有设计特征组合的规定。
对比文件7是一支通体透明的笔,它同样无法进行简单的组合,也不能替换,不存在结合启示,具有明显区别。
(3)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4之间的组合比对。
对比文件1-4为相似的外观设计,由于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设计,所以该对比文件1与本案专利之间的不同点,也就是与对比文件2、3、4之间的不同点。
(作者或来源: 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