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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杯(家庭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2015-5-14 16:45:44
原告:陈文德
委托代理人:陈红,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
被告:临沂市亿中意食品有限公司
兰溪市宏新食品厂
案件结果:
2014年5月9日起诉至浙江省相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权,停止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杯子,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余元。
决定的理由: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杯形容器与专利产品的杯有如下不同:
1、两者杯子的把手方向相反,为180°的反方向;
2、被控侵权产品把手与杯体的连接处有一条粗杠,涉案专利则没有这条杠。
除此之外,其他均相同,视觉感觉无差别。
上述变化是是该专利领域内技术人员较容易实现的,属于细微差别,没有改变整体视觉效果,也不产生两者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不影响整体外观。故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可认为两者之间无明显差别,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