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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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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发布2017年度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18/5/8 13:55:11
      20180426日上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复审委副主任朱仁秀发布了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下称十大案件)。十大案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7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1件、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2件,案件覆盖了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和外观设计等领域。

十大案件的发布对宣传专利制度、阐释专利审查标准、保护和激励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今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人民网、中新网、法制网、中国科技网、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均报道了十大案件发布的消息并刊载了相关内容。

十大案件具体如下:

一、一种白芨营养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

案件编号:1F216463
复审请求人:上海珍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310113848.0
发明名称:一种白芨营养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
审查决定号:133119
审查结论:维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成员:刘瑞华(主审)、贺伊博(组长)、万新(参审员)

【案情】
  该系列申请涉及含有白芨等中药成分的面贴膜乳液,复审决定维持其驳回决定,为中药领域创造性的判断提供了思路,对实验数据可信度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决定要旨】
  在系列申请中,如果在活性成分且辅料及用量均不相同的情况下,该系列申请均得出完全相同的实验结果,则不符合实验科学的一般性规律,由此导致说明书所提供的实验数据真实性降低,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被才信,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预期其一般性效果。

 

二、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

案件编号:1F220646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410676241.8
发明名称: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
审查决定号:1F131807
审查结论:直接撤销驳回决定
合议组成员:彭燕(主审)、朱宇澄(组长)、刘燕梅(参审员)

【案情】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京东方公司的背光模组及相关液晶显示器件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31807号复审决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第201410676241.8号发明专利申请所作的驳回决定

【决定要旨】
  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起点,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以此为起点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

 

三、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案件编号:6W107969
专利权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530383753.0
发明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审查决定号:31958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合议组成员:杨凤云(主审)、樊晓东(组长)、郭静娴(参审员)

【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应用UC浏览器时的手机动态界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本案决定是2014年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专利及申请的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先例示范作用。
  若涉案设计既有人机交互也体现了产品的相关功能,则除了游戏界面外的图形用户界面均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四、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

案件编号:4W104733
专利权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赵永威
专利号:zL200510105502.1
发明名称: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
审查决定号:33700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合议组成员:刘斌(主审)、程华(组长)、李笑(参审员)

【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市面广泛使用的“U的关键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在所属技术领域内未被赋予普通的、惯用含义的用词,应当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方案所对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确定该用词涵盖的技术含义。

 

五、权利要求理解和互联网证据认定

案件编号:4W104838/4W104839/4W104840
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010104157.0
发明名称: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
审查决定号:31835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合议组成员:乔凌云(主审)、易红春(组长)、董杰(参审员)

【案情】
  该案是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大战的系列案件之一,其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高,广受社会关注。无效宣告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体现了如何理解发明并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审查思路。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的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六、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

案件编号:4W105696
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戴锦良
专利号:201110029600.7
发明名称: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
审查决定号:34432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合议组成员:董海鹏(主审)、李瑛琦(组长)、葛永奇,刘洪尊,董丽雯(参审员)

【案情】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包含沙库巴曲和缬沙坦的药物组合物,诺华公司在本专利基础上开发了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商品名为诺欣妥(Entresto®)。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4432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该案涉及两大焦点问题--应如何认定联合用药原则对药物组合使用的技术启示以及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决定中进行深度解读,诠释了相关的判断思路和审查原则。

 

七、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案件编号:4W105655
专利权人: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510398190.1
发明名称: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审查决定号:33126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合议组成员:杜国顺(主审)、何炜(组长)、王轶(参审员)

【案情】
  涉及治疗晚期胃癌的靶向药物阿帕替尼的药物晶型改进。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对药品晶体发明的优先权认定以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等具有指导意义。

【决定要旨】
  决定中对案件涉及的晶体发明的优先权认定、临床试验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使用公开以及药品晶体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等医药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八、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

案件编号:4W105640
专利权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310630670.7
发明名称: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
审查决定号:34304
审查结论:全部无效
合议组成员:吕东(主审)、陈迎春(组长)、杨军艳、朱明雅、谢有成(参审员)

【案情】
  该案涉及摩拜单车和呤云科技之间的远程开锁技术之争,广受社会和业界关注,复审委成立五人合议组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要旨】
  对于互联网上获得的外文教科书而言,其属于域外证据,但如果国内馆藏或其它国内公开渠道能够获得该证据,则无需公证认证。

 

九、无效程序中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

案件编号:4W104620
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2139508.X
发明名称: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
审查决定号:31501
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
合议组成员:武磊(主审)、高雪(组长)、张宗任(参审员)

【案情】
  该专利是WAPI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必要专利,涉及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对其的侵权诉讼。无效宣告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对证据的举证和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决定要旨】
  对于公证书,审查时应主要关注公证书是否对保全过程全面完整记录,是否体现该网络证据来源并载明相关时间等信息;对于当事人主张使用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其待证事实的情形,需要关注其举证期限和理由。

 

十、创造性判断回归技术本质

案件编号:4W101523/4W102031
专利权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0680016023.5
发明名称: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
审查决定号:28549
审查结论:部分无效
合议组成员:曲颖(主审)、刘铭(组长)、季晓晖(参审员)

【案情】
  请求人先后两次就专利权人第200680016023.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涉及条形码扫描领域的核心技术,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体现了创造性判断应回归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

【决定要旨】
  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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