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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ibili、Dilidili傻傻分不清?B站将D站告上了法庭!
发布时间:2020-09-30 14:02:37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就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宽娱公司)与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嘀哩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羁绊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下无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停止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宽娱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商标侵权引纠纷

宽娱公司成立于2005812日,经营范围包括数码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信业务;票务代理等。宽娱公司是哔哩哔哩弹幕网www.Bilibili.com(下称B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作为我国知名的互联网社区,主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网络视频(尤其是高质量日本动漫视频)的传播、直播等服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宽娱公司经授权,有权独占使用第11356033号、第15362394号、第11356069号、第19068427号商标。多年来,宽娱公司在B站的诸多界面和视频中持续、大量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使上述商标成为B站的品牌形象,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区分网络视频服务提供者的重要标志。

嘀哩公司、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是www.Dilidili.Wang(下称D站)的共同经营者,该网站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宽娱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在D站的手机应用程序和羁绊网中也使用前述标识。

宽娱公司向杨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D站及两个新浪微博账号(新浪微博名称为: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首页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万元;三被告共同赔偿宽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嘀哩公司辩称,三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并不存在共同经营被控侵权网站、微博和APP的情况。D站之前确由嘀哩公司经营,但该网站由于在2018年年底遭遇黑客攻击,已无法再使用。“嘀哩嘀哩”手机APP由被告嘀哩公司经营,但该软件只在公司内部进行测试,未公开运营。在20175月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在该微博注销后,嘀哩公司开设了名为“嘀哩嘀哩更新姬”的微博并单独进行运营。嘀哩公司有权使用包含“dilidili”的商业标识,未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理由:其一,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827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其二,涉案商标中使用的字母为b,被告使用的对应字母为d,两者在外观、读音上均有明显不同,不存在相似性,不会造成年轻人群体的混淆;其三,“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与宽娱公司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其四,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dilidili标识,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其五,被告嘀哩公司于2019年年初试运营www.dilidili.name网站,该网站已于2019314日转让给了一家新加坡公司,之后的经营行为均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未经营过dilidili66.com

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辩称,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经营关系。羁绊网之前由被告天下无双公司经营,后来由被告羁绊公司经营。由于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均是委托专员进行人员招聘,故在招聘广告上会存在相似性,不能以此认定羁绊网由羁绊公司、天下无双公司共同经营。在被告嘀哩公司成立之前,微博“dili更新姬”由被告羁绊公司运营,在嘀哩公司成立后,该微博就移交给了嘀哩公司,只是由于未及时办理主体变更手续,故由嘀哩公司委托羁绊公司运营,该微博于20175月注销。D站、dilidili.name与“嘀哩嘀哩更新姬”微博与被告二、三无关。D站的运营主体为被告嘀哩公司,温博特只是D站的创始人,而非D站的控制人、管理人,也并非被告嘀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意被告嘀哩公司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的意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过高。

一审判决侵权成立

经审理,杨浦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若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杨浦法院认为,三被告在使用上述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争议焦点二,杨浦法院认为,三被告实施了侵害第1135606915362394190684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宽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三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现宽娱公司主张根据B站的知名度、相应位置的广告位价格,结合被告网站广告位数量等计算赔偿额,但在三被告未提交广告合同、财务账册的情况下,仅凭宽娱公司的估算方法,难以确定被告的实际广告获利。鉴于此,杨浦法院立足商标本身的作用及价值,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涉案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的运营时间、D站页面中存在广告的事实、被告在收到诉状材料后对网站的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宽娱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合理费用100万元的主张,宽娱公司仅能提供部分票据,其中公证费属于合理的维权成本,杨浦法院综合考虑公证的必要性、关联性等因素,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杨浦法院根据宽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和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宽娱公司主张的翻译费、打印费,杨浦法院结合宽娱公司举证情况,酌情予以支持。三被告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客观上必然会给宽娱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也确有公众对B站与D站产生了混淆,现宽娱公司主张三被告在“嘀哩嘀哩更新姬”“dili更新姬”新浪微博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该主张未超出被告侵权行为所及范围,杨浦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杨浦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作者:曹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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