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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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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证据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发布时间:2013-1-21 16:34:59
结合证据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的第2324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03827038.2、发明名称为“碳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3年9月5日。
  本发明涉及使用了石墨粒子填料的电动机械用碳刷,为了延长碳刷的寿命,本申请使用控制了粒径分布的作为填料的石墨粒子,在利用激光衍射法测定作为填料的石墨粒子时的粒径分布中,石墨粒子中粒径为5μm以下的石墨粒子的累计值为10%以下,优选为5%以下,且控制石墨粒子中粒径为100μm以上的石墨粒子的累计值为10%以下,进而控制石墨粒子中粒径为10~40μm的石墨粒子的累计值为全体的60%以上,或控制其中粒径为12~20μm的石墨粒子为40%以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9年3月13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主要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中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石墨粒子的累计值”是体积百分比、重量百分比、粒子个数百分比、还是以其他物理量为基础的百分比,不清楚;“累计”表明是一定范围的总和,没有明确以什么物理量为基础进行累计;因此,权利要求1-4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碳刷,其中,在利用激光衍射法测定作为填料的石墨粒子时的粒径分布中,石墨粒子中粒径为5μm以下的石墨粒子的累计值为10%以下。”
  复审请求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微粒子工学大系》,第1卷基本技术,2001年10月31日出版发行,封面页、目录页、第305-309页、版权页,共8页;
  附件2:声称由岛津制作所提供的《岛津粉体测定机器―制品要览》,共32页;
  附件3:日本专利申请JP特开2002-69122A专利公报,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期为2002年3月8日;
  附件4:日本专利申请JP特开2002-324915A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3页,公开日期为2002年11月8日;
  附件5:《新陶瓷粉体手册》,1983年7月25日出版发行,封面页、目录页第12-13页、第374-379页、版权页,共10页。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复审理由是:①基于附件1所公开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激光衍射法所获得的粒径分布测定结果一般都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的;②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可知,在本申请的所有实施例和比较例中,激光衍射式粒度分布测定装置使用了岛津制作所制SALD-2000A机型,其在测定粒径分布时所获得的粒径分布均是以体积为基准的;③附件3和4中均使用了岛津制作所制造的激光衍射散射法粒径测定装置SALD-2OOOA来测定其粒径分布,所获得的粒径分布测定结果均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的;④附件5中在测定粒径分布时,其分布基准是体积分布。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复审,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4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3-附件5均为本申请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合议组予以考虑;附件2为复印件,且其中没有任何有关出版情况和公开时间的信息,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进行核实,故对附件2不予考虑;(3)附件1、附件3-附件5虽然都公开了激光衍射法测定粒径分布时获得的粒径分布测定结果均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的,但并未排除以其它的物理量为基准测定粒径分布的可能性;特别地,公开号为WO O3042103A1的专利申请(参见本通知书所附附件,其公开日为2003年05月22日)公开了激光衍射法粒径分布测定装置SALD-2000测定的粒径分布按重量百分比累计;由此可见,同样是使用SALD-2000系列机型,采用激光衍射法测定粒径分布时也可以按重量百分比累计,并不必然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及上述附件无法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中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石墨粒子的累计值”是以体积为基准获得的。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附件2,同时提交了附件A(声称由岛津制作所提供的有关粒度分布测定装置的概要介绍,复印件,共2页)。
  合议组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第2324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4中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石墨粒子的累计值”是体积百分比、重量百分比、粒子个数百分比、还是以其他物理量为基础的百分比,不清楚;“累计”表明是一定范围的总和,没有明确以什么物理量为基础进行累计;因此,权利要求1-4没有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适用,即判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明确的边界。此外,本案中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多份附件对其观点予以佐证,对上述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也是本案的一个特点。
  一、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界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即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围,同时向社会公众公示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从而避免侵权。由此可见,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是申请人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个边界,边界清晰、明确的保护范围可以明确界定专利权人在相关申请专利上的权利,同时也在社会公众对专利的利用方面给予明确的指导。
  在审查实践中,判断某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本身含义是否清楚;(2)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3)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边界是否清晰。
  首先,关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本身含义是否清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术语在本领域中应当有明确的含义,即其内涵和外延应当清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关术语时,可以理解其明确的含义,不会产生歧义,则可以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术语的含义是清楚的。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其中,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技术内容之间应当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应当明确记载各个相关的技术特征及其之间的关系,各个技术特征之间不应当有逻辑上互相矛盾之处,权利要求中的各项技术内容结合成完整、统一的技术方案。
  最后,关于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边界是否清晰。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边界清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明确其保护范围内、外的边界,不存在模糊的地带,不存在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读或曲解的情况。
  具体到本申请,虽然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本身含义是清楚的,但是,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技术特征“石墨粒子的累计值”,其中“累计”一词表明是一定范围的总和,且该“累计值”在权利要求书中以百分比形式,但是权利要求书中却没有明确以什么物理量为基础进行累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不能确定该“累计值”以是体积百分比、重量百分比、粒子个数百分比、还是以其他物理量为基础的百分比。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同一百分比值,在采用不同物理量作为计量基础时,其所得的物理量值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根据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具体数值范围。因此,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关于证据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附件1-附件5,用以证明:①在本领域中,激光衍射法所获得的粒径分布测定结果一般都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的;②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可知,作为激光衍射式粒度分布测定装置,使用了岛津制作所制SALD-2000A机型,其所获得的粒径分布均是以体积为基准的。
  此外,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再次提交了附件2,同时提交了附件A及其中文译文。其中陈述的主要观点是:在本领域中也有利用激光衍射法获得以重量为基准的粒度分布数据的实例,但该以重量为基准的数据实际上是通过将原始测定数据(以体积为基准)借助粒子密度换算成重量基准而获得的,其本质上是一种经过处理的间接测试数据。
  对此,合议组在复审审查过程中引入一篇专利文献(WO O3042103A1),其中记载了激光衍射法粒径分布测定装置SALD-2000测定的粒径分布按重量百分比累计;并由此认定,采用SALD-2000系列机型利用激光衍射法测定粒径分布时也可以按重量百分比累计,并不必然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
  一般来讲,在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是可以从权利要求书本身记载的技术内容直接进行判断的;当然,在审查过程中参考其他佐证对审查结论予以印证也未尝不可。在引入相关证据时,首先应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对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予以考虑,从而判断该证据对权利要求书中质疑不清楚之处是否能够起到解释和佐证的作用,以及解释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能够确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和明晰的边界。
  本案中,权利要求书中所采用的术语本身的含义都是清楚的,为佐证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复审请求人和合议组都提出了相应的证据。经过真实性和合法性判定,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和附件A均为复印件,其中没有任何有关出版情况和公开时间的信息,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进行核实,对附件2和附件A不予考虑,对附件1、附件3-附件5予以考虑。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主要用以证明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来讲,激光衍射法所获得的粒径分布测定结果一般都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的。而合议组提供的证据则提出了反证,即在本领域中也有利用激光衍射法获得以重量为基准的粒度分布数据的实例。因此,在复审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并不能明显排除利用激光衍射法可以获得以重量为基准的粒度分布数据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合理质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累计值”并不必然是以体积为基准表示的,因此在不明确以哪种物理量为累计基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技术内容是不清楚的。
 
(知识产权报 作者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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